浸會信仰信息 Faith and Message
浸信會的信仰與信息(1963)
在本文結尾有原稿連結
「唯一聖經」是浸會信仰精神
因此,浸會沒有教義(Doctrine)、信經(Creed),只有信仰立場告白(Statement)
I‧聖經
聖經是在人受到神聖啟示下所寫成,也是神對人啟示其自己的記錄。它是神聖教導的完美寶庫。它以神為其作者,救贖為其鵠的,無誤真理為其內容。它把神審判世人的原則啟示出來,因此,無論現在或至將來,它必永存至世界的末了,也是基督徒合一的真正中心,並人類行為、教義和宗教觀所應努力符合的最高標準。一切用作對聖經詮釋的準則都是耶穌基督。
出24:4;申4:1~2;17:19;書8:34;詩19:7~10;119:11,89,105,140;賽34:16;40:8;耶15:16;36;太5:17~18;22:29;路21:33;24:44~46;約5:39;16:13~15;17:17;徒2:16及以下經文;17:11;羅15:4;16:25~26;提後3:15~17;來1:1~2;4:12;彼前1:25;彼後1:19~21
II‧神
永活和真實的神是獨一的。祂是智慧的、屬靈的和位格的存在,並且是這個宇宙的創造主、救贖主、保存者和統治者。神在其自己的聖潔和各種完美上是無限的。對於祂,世人應獻上至高無上的愛、敬畏和服從。這位永恆的上主,雖然在本性、本質及存在上無分別,卻以個別的位格屬性,向世人以父、子及聖靈啟示自己。
神—聖父
為世人聖父的神,按其滿有恩典的目的,以保守的恩惠來看顧及治理祂的宇宙、一切被造物、及人類歷史的長流。祂的能力是完全的、愛心是完全的、並智慧是完全的。世人藉著對耶穌基督的信仰成為神的兒女,神因此而在真理中成為他們的父。祂在其態度中以完美的父性來看待世上所有的人。
創1:1;2:7;出3:14;6:2~3;15:11及以下經文;20:1及以下經文;利22:2;申6:4;32:6;代上29:10;詩19:1~3;賽43:3,15;64:8;耶10:10;17:13;太6:9及以下經文;7:11;23:9;28:19;可1:9~11;約4:24;5:26;14:6~13;17:1~8;徒1:7;羅8:14~15;林前8:6;加4:6;弗4:6;西1:15;提前1:17;來11:6;12:9;彼前1:17;約壹5:7
神—聖子
基督乃神永恆之子。在祂成為耶穌基督之道成肉身中,祂是從聖靈感孕,由童貞女瑪利亞所生。耶穌完全地啟示並完成了神的旨意。祂承擔了人性的需要和命運。祂雖然是無罪的,卻完全地與人類認同。祂以自己的順服,且死在十字架上,為在罪中的人類帶來救贖,遵守了神聖的律法。祂以榮耀的身體從死人中復活,並以受難前與門徒相處之形體顯現在他們面前。祂升至天上,現在被高舉在神的右邊,在那裡成為世人的中保,分享著神和人的本性,並在祂的位格中成就了神與人的和好。將來祂帶著榮耀與權能,再次降臨地上施行審判,並圓滿祂救贖的使命。祂現在內住在每一位信徒之中,成為他們永活常在的主。
創18:1及以下經文;詩2:7及以下經文;110:1及以下經文;賽7:14;53;太1:18~23;3:17;8:29;11:27;14:33;16:16,27;17:5;27;28:1~6,19;可1:1;3:11;路1:35;4:41;22:70;24:46;約1:1~18,29;10:30,38;11:25~27;12:44~50;14:7~11;16:15~16,28;17:1~5,21~22;20:1~20,28;徒1:9;2:22~24;7:55~56;9:4~5,20;羅1:3~4;3:23~26;5:6~21;8:1~3,34;10:4;林前1:30;2:2;8:6;15:1~8,24~28;林後5:19~21;加4:4~5;弗1:20;3:11;4:7~10;腓2:5~11;西1:13~22;2:9;帖前4:14~18;提前2:5~6;3:16;多2:13~14;來1:1~3;4:14~15;7:14~28;9:12~15,24~28;12:2;13:8;彼前2:21~25;3:22;約壹1:7~9;3:2;4:14~15;5:9;約貳7~9;啟1:13~16;5:9~14;12:10~11;13:8;19:16
神—聖靈
聖靈是神的靈。祂啟示古代的聖賢寫下聖經。祂透過對人的光照,幫助人們明白真理。祂高舉基督。祂使人為罪、為義、為審判而痛悔。祂呼召人到救主前,並使新生命發揮果效。祂培育基督徒的品格,安慰信徒,又藉著教會賜恩賜與他們來事奉神。祂保守信徒直至最後救贖的日子。祂的同在,就是神的保證,把信徒領進基督完全的地步。祂在敬拜、傳福音和事奉上啟導及賜權柄予信徒和教會。
創1:2;士14:6;伯26:13;詩1:11;139:7及以下經文;賽61:1~3;珥2:28~32;太1:18;3:16;4:1;12:28~32;28:19;可1:10,12;路1:35;4:1,18~19;11:13;12:12;24:49;約4:24;14:16~17,26;15:26;16:7~14;徒1:8;2:1~4,38;4:31;5:3;6:3;7:55;8:17,39;10:44;13:2;15:28;16:6;19:1~6;羅8:9~11,14~16,26~27;林前2:10~14;3:16;12:3~11;加4:6;弗1:13~14;4:30;5:18;帖前5:19;提前3:16;4:1;提後1:14;3:16;來9:8,14;彼後1:21;約壹4:13;5:6~7;啟1:10;22:17
III‧人
人是神本於自己形像的創造奇功,是祂創造的巔峰。起初,人是清白無罪的,並獲造物主賜予抉擇的自由。他運用其自由抉擇,犯罪得罪了神,並為人類帶來了罪惡。因著撒旦的誘惑,人違背了神的命令,並從原初的清白中墮落。自此以後,他的後代便承受了傾向犯罪的本性和環境。當他們一開始有能力作道德行動時,便立刻成為犯罪者,受神的譴責。惟有藉著神的恩典,才能夠引導人類進入祂神聖的團契中,並幫助他們滿足神創造的目的。從神以自己形像造人,及基督為人而犧牲,印證人類擁有神聖的人格;因此每一個人都有其尊嚴,並值得受到尊重和基督的愛。
創1:26~30;2:5,7,18~22;3;9:6;詩1;8:3~6;32:1~5;51:5;賽6:5;耶17:5;太16:26;徒17:26~31;羅1:19~32;3:10~18,23;5:6,12,19;6:6;7:14~25;8:14~18,29;林前1:21~31;15:19,21~22;弗2:1~22;西1:21~22;3:9~11
IV‧拯救
拯救包括全人的救贖,並且是白白賜予所有的人,就是一切願意接受耶穌基督作為主和救主的人,並藉著祂的血,信徒得以獲得永遠的救贖。從它的廣義來看,拯救包括重生、成聖及榮耀。
A.
重生,或新生,是神恩典的工作,由此信徒在基督耶穌裡成為新造的人。它是聖靈藉著感化人認罪而改變人心的工作,罪人因此而以悔改回應神,並以信心信仰耶穌基督。悔改和信心是不可分的對恩典的經驗。悔改是真誠地從罪轉向神。信心是接納耶穌基督,並以整個人格向祂委身,且以祂為主和救主。稱義是神的恩典和按著祂公義的原則的完全赦免。這原則是指罪人的悔改和相信基督。稱義把信徒帶進與神建立和平與喜悅的關係。
B.
成聖是自重生開始便有的經驗,由此信徒被分別出來歸於神的旨意,並且藉著聖靈內住於信徒中的同在與能力,幫助他進到道德和靈性完美的地步。一個重生的生命是應該持續不斷地在恩典中長進的。
C.
榮耀是救贖的最高之完成,並且是得贖之人的最終祝福和永恆不變的狀況。
創3:15;出3:14~17;6:2~8;太1:21;4:17;16:21~26;27:22至28:6;路1:68~69;2:28~32;約1:11~14,29;3:3~21,36;5:24;10:9,28~29;15:1~6;17:17;徒2:21;4:12;15:11;16:30~31;17:30~31;20:32;羅1:16~18;2:4;3:23~25;4:3及以下經文;5:8~10;6:1~23;8:1~18,29~39;10:9~10,13;13:11~14;林前1:18,30;6:19~20;15:10;林後5:17~20;加2:20;3:13;5:22~25;6:15;弗1:7;2:8~22;4:11~16;腓2:12~13;西1:9~22;3:1及以下經文;帖前5:23~24;提後1:12;多2:11~14;來2:1~3;5:8~9;9:24~28;11:1至12:8,14;雅2:14~26;彼前1:2~23;約壹1:6至2:11;啟3:20;21:1至22:5
V‧神恩典的目的
揀選是神恩惠的旨意,祂藉此來重生、聖化,和榮耀罪人。它與人作為一個自主的個體是一致的,並洞悉一切關乎達至目的的手段。它是神最高善的榮耀展示,又是無限的智慧、神聖和不變的。它排除驕誇,促進謙卑。
所有的真信徒都會忍耐到底。那些在基督裡被神所接納,又藉祂的靈聖化了的人,將永不會從這恩典的地位上墮落,卻應該堅忍到底。信徒也許會因為引誘和疏忽而陷入罪中,由此而使聖靈憂傷,損害了他們所得的恩典和安慰,並帶來基督的責備,與暫時的審判;然而,他們必會為神的大能所保守,藉著信進入拯救中。
創12:1~3;出19:5~8;撒上8:4~7,19~22;賽5:1~7;耶31:31及以下經文;太16:18~19;21:28~45;24:22,31;25:34;路1:68~79;2:29~32;19:41~44;24:44~48;約1:12~14;3:16;5:24;6:44~45,65;10:27~29;15:16;17:6,12,17~18;徒20:32;羅5:9~10;8:28~39;10:12~15;11:5~7,26~36;林前1:1~2;15:24~28;弗1:4~23;2:1~10;3:1~11;西1:12~14;帖後2:13~14;提後1:12;2:10,19;來11:39~12:2;彼前1:2~5,13;2:4~10;約壹1:7~9;2:19;3:2
VI‧教會
一間屬於主耶穌基督的新約教會,是一群已接受浸禮的信徒,在信仰的約和福音的團契上被連繫著的一個地區群體。他們遵行著基督兩項的禮儀,委身於祂的教訓之上,並行使他們藉著基督聖言所獲賜的恩賜、權利和特權,又尋求福音能在普世得以擴展直到地極。
這樣的一間教會,是個自主獨立的群體,在耶穌基督的主權下,透過民主的程序來運作的。在這種信徒群體中,會友是有平等的責任的。它按聖經設立的職事是牧師和執事。
在新約聖經中也有論及教會作為基督的身體,包括了歷代所有被救贖的信徒。
太16:15~19;18:15~20;徒2:41~42,47;5:11~14;6:3~6;13:1~3;14:23,27;15:1~30;16:5;20:28;羅1:7;林前1:2;3:16;5:4~5;7:17;9:13~14;12;弗1:22~23;2:19~22;3:8~11,21;5:22~32;腓1:1;西1:18;提前3:1~15;4:14;彼前5:1~4;啟2~3;21:2~Q
VII‧浸禮與主餐
基督徒的浸禮是為信徒而施行的,是奉父、子、聖靈的名把全身浸入水裡面的禮儀。這是一個順服的行動,象徵著信徒信仰那位受難、被埋葬和復活的救主,也表明了信徒向罪死,舊我的生命已被埋葬,並在基督耶穌裡復活,行在新生命中。它是信徒相信最後從死亡中復活的見證。它作為教會的一項禮儀,是信徒得以獲得教會的會藉,並與信徒同守主餐的一個先決條件。
主餐乃是一象徵順服的行動,藉此教會會友可以透過分享餅和葡萄酒,記念救主的死、並盼望著祂的再來。
太3:13~17;26:26~30;28:19~20;可1:9~11;14:22~26;路3:21~22;22:19~20;約3:23;徒2:41~42;8:35~39;16:30~33;20:7;羅6:3~5;林前10:16,21;11:23~29;西2:12
VIII‧主日
每個星期的第一天被定為主日。這日是基督徒設立作為經常遵守的日子。這日是用來記念基督從死裡復活,並應作為個人的或公眾的崇拜與靈修的實踐。信徒因而應該停止世上的娛樂、歇息一切的世務工作,只容許從事一些必須的事務或慈善工作。
出20:8~11;太12:1~12;28:1及以下經文;可2:27~28;16:1~7;路24:1~3,33~36;約4:21~24;20:1,19~28;徒20:7;林前16:1~2;西2:16;3:16;啟1:10
IX‧天國
神的國度包括祂對宇宙的一般性主權,及對那些願意接受祂為王的人的特殊王權。尤有進者,神的國度就是救恩的國度,人可以藉著信靠、並好像小孩子般向耶穌基督委身而得以進入此國度之內。基督徒應以禱告,努力地促使神的國度降臨,並神的旨意成就在地上。神的國度必須待耶穌基督的再度降臨,並於這世代結束的時候,方才圓滿地實現。
創1:1;賽9:6~7;耶23:5~6;太3:2;4:8~10,23;12:25~28;13:1~52;25:31~46;26:29;可1:14~15;9:1;路4:43;8:1;9:2;12:31~32;17:20~21;23:42;約3:3;18:36;徒1:6~7;17:22~31;羅5:17;8:19;林前15:24~28;西1:13;來11:10,16;12:28;彼前2:4~10;4:13;啟1:6,9;5:10;11:15;21:22
X‧末後之事
神將會按著自己的時間和方法,把世界帶領至其適當的終局。耶穌基督按著自己的應許,將要親自顯現在榮耀中,再臨於這地上;並且死人要復活;基督要按公義審判世人。不義之人將被囚置於地獄之內,在那裡受著永遠的刑罰。義人帶著榮耀的身體復活,並接受賞賜在天國裡與主永遠同在。
賽2:4;11:9;太16:27;18:8~9;19:28;24:27,30,36,44;25:31~46;26:64;可8:38;9:43~48;路12:40,48;16:19~26;17:22~37;21:27~28;約14:1~3;徒1:11;17:31;羅14:10;林前4:5;15:24~28,35~58;林後5:10;腓3:20~21;西1:5;3:4;帖前4:14~18;5:1及以下經文;帖後1:7及以下經文;2;提前6:14;提後4:1,8;多2:13;來9:27~28;雅5:8;彼後3:7及以下經文;約壹2:28;3:2;猶14;啟1:18;3:11;20:1至22:13
XI‧佈道與宣教
這是每一位基督的跟隨者和耶穌基督的教會的責任與權利,努力使萬民成為主的門徒。藉著神的聖靈使人的靈得以新生,其意義乃是人對別人的愛的誕生。因此,整個宣教的工作乃基於重生生命的屬靈需要,並且在基督的訓誨中被清楚地、一再重覆地加以訓令。這是每一位神的兒女的責任,在與基督的福音和諧一致下,藉著個人的努力和諸般的方法,去為基督經常不懈地尋找拯救失喪的人。
創12:1~3;出19:5~6;賽6:1~8;太9:37~38;10:5~15;13:18~30,37~43;16:19;22:9~10;24:14;28:18~20;路10:1~18;24:46~53;約14:11~12;15:7~8,16;17:15;20:21;徒1:8;2;8:26~40;10:42~48;13:2~3;羅10:13~15;弗3:1~11;帖前1:8;提後4:5;來2:1~3;11:39至12:2;彼前2:4~10;啟22:17
XII‧教育
在基督國度裡的教育事業,要與宣教事工及一般慈惠事工協調,並應與這些事工一同獲得眾教會充份的支持。為要給與基督子民一個完整的屬靈培育計劃,一個適當的基督教學校系統便是必須的。
在基督教教育中,應該尋求學術責任與學術自由之間的平衡。在人類任何有秩序的關係生活中,自由常常都是有限而無法獲得絕對的。在基督教學校、大學、或神學院裡的教師,是受著耶穌基督的優越性、聖經的權威本質、並學校存在的獨特目的所限制。
申4:1,5,9,14;6:1~10;31:12~13;尼8:1~8;伯28:28;詩19:7及以下經文;119:11;箴3:13及以下經文;4:1~10;8:1~7,11;15:14;傳7:19;太5:2;7:24及以下經文;28:19~20;路2:40;林前1:18~31;弗4:11~16;腓4:8;西2:3,8~9;提前1:3~7;提後2:15;3:14~17;來5:12至6:3;雅1:5;3:17
XIII‧管家職份
神是一切世上的和屬靈的祝福的泉源,我們並我們所有的都是屬於祂的。基督徒對全世界負有一個屬靈的債,就是在福音裡的神聖託付,並在他們所擁有的財物上所必須擔負的管家責任。因此,他們有義務去運用自己的時間、才幹和財物來服事祂;也要認識到被賦與的一切是要用來榮神益人的。按著聖經的教導,基督徒應該甘心樂意、經常地、有系統地、合乎比例和慷慨地奉獻財物,以推展救贖主在地上的工作。
創14:20;利27:30~32;申8:18;瑪3:8~12;太6:1~4,19~21;19:21;23:23;25:14~29;路12:16~21,42;16:1~13;徒2:44~47;5:1~11;17:24~25;20:35;羅6:6~22;12:1~2;林前4:1~2;6:19~20;12;16:1~4;林後8~9;12:15;腓4:10~19;彼前1:18~19
XIV‧合作
基督的子民在有需要的時候,應該建立一些如區會和聯會的組織,使彼此間保持穩固的合作,一同推動神國度中偉大的目標。這類機構是沒有權柄凌駕於別的組織或教會之上的。它們乃是為了要更有效地引導、組合和管理人們的力量,而設計出來的志願和諮詢性質的團體。屬於新約教會的成員,應該為著擴展基督的國度,彼此合作推行宣教、教育、慈惠福利等事工。在新約的精神中,基督徒的合一,乃是屬靈的和諧和自願的合作,讓個別的基督群體得以謀求共同的目標。當所要達成的目的是正當的,並且這樣的合作並不違反良知,也不會在對基督的忠誠及祂在新約中所啟示的話語上有任何妥協,那麼在不同宗派間的合作便是值得追求的。
出17:12;18:17及以下經文;士7:21;拉1:3~4;2:68~69;5:14~15;尼4;8:1~5;太10:5~15;20:1~16;22:1~10;28:19~20;可2:3;路10:1及以下經文;徒1:13~14;2:1及以下經文;4:31~37;13:2~3;15:1~35;林前1:10~17;3:5~15;12;林後8~9;加1:6~10;弗4:1~16;腓1:15~18
XV‧基督徒與社會秩序
每一位基督徒都有義務去尋求基督的旨意,並把它作為其生命和人類社會中最高之旨意。一切用作改善社會、建立人間公義的手段和方法,若能有真正的、永久的效能,就只有當它們是植根在基督耶穌裡,藉著神救贖恩典所成就的個人重生之中。在基督的靈裡,基督徒應該反對一切的貪婪、自私和敗壞的生活。他應該為照顧孤兒、有需要者、老人、無助者和病者而努力。每一位基督徒應該尋求把工商界、政府和社會作為一個整體,放在公義原則、真理和兄弟之愛的影響和規範之下。基督徒為了要推展這些目的,應該預備與具有良善意志的人一同參與一切的善舉,且經常在愛的精神中謹慎從事,卻又不會把他們對基督和祂的真理的忠誠作妥協。
出20:3~17;利6:2~5;申10:12;27:17;詩101:5;彌6:8;亞8:16;太5:13~16,43~48;22:36~40;25:35;可1:29~34;2:3及以下經文;10:21;路4:18~21;10:27~37;20:25;約15:12;17:15;羅12~14;林前5:9~10;6:1~7;7:20~24;10:23至11:1;加3:26~28;弗6:5~9;西3:12~17;帖前3:12;門;雅1:27;2:8
XVI‧和平與戰爭
基督徒有責任按公義的原則,在人群當中尋求和平。他們應該照著基督的精神和教訓,盡上最大的努力制止戰爭。
我們基督的福音才是好戰心理的真正良藥。世上最高的需要乃是接納祂的教導,並用在人際與國際的所有事務中,實際地遵行祂的愛的律則。
賽2:4;太5:9,38~48;6:33;26:52;路22:36,38;羅12:18~19;13:1~7;14:19;來12:14;雅4:1~2
XVII‧宗教自由
神是唯一的良心之主,並且祂使人的良心,從那些與祂的話語相違,或不在祂的話語之內的人為的教義與命令中得以自由。教會與政府應該分離。政府負有對每一間教會保護,並給予完全的自由的責任,讓他們得以追求屬靈的目標。在這種提供的自由中,政府不應向任何一個教會群體或宗派有厚此薄彼的優惠。國民政府是神所命立的,基督徒有責任忠誠服從那些沒有違背神啟示的一切事情。教會不應轉向政治勢力尋求幫助以推動其工作。基督的福音只期待以屬靈的方法來追求它的目的。政府沒有權利對任何宗教意見施以刑罰。政府沒有權利以其稅款支助任何形式的宗教。在一個自由政府中的自由教會便是基督徒的理想。它的意思是所有的人均有權利自由而不受限制地通向神,並且有權利在宗教內形成且宣傳其意見,不會受到政治勢力的干擾。
創1:27;2:7;太6:6~7,24;16:26;22:21;約8:36;徒4:19~20;羅6:1~2;13:1~7;加5:1,13;腓3:20;提前2:1~2;雅4:12;彼前2:12~17;3:11~17;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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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信會的信仰與信息委員會報告書
美南浸信會聯會於1962年在加州三藩市召開之會議通過下述議案:
「自從1925年通過採納委員會提交的浸信會的信仰與信息的條文後,隨著需要,在不同的時間撰寫了一些不同的條文。正如報告書的第二段指出,若能夠產生出整體接納的信仰條文來,便會很有幫助;又或者撰寫一些有引論性質的條文,可供解釋1925年的信仰條文之用。
「因此,我們建議這次聯會會長,根據會章第十八款,向可成為美南浸聯會委員會成員之各州聯會會長召開會議,並向在肯薩斯市的聯會提交一些類似的信仰條文,作為眾教會的參考資料,也可以作為美南浸信會聯會及各屬下機關的指引。明顯地,任何一組群或個人,都可以獲得這委員會的服務,它的開支可以被納入聯會的行政預算之中。
你們因此而組成的委員會敬向大會作出下述報告:
「在你們所委任的委員會的整個工作過程中,充份體會美南浸聯會於1925年採納的浸信會的信仰與信息條文所作出的貢獻。委員會被允許引述它的斷言,指出『基督教在其根源及歷史上,是一超自然的信仰。我們不接受任何否認我們信仰中超自然成份的任何宗教理論。』
「更有進者,它出現在歷代浸信會的概述條文中,其觀念是述及在宗教和宗派生活中,浸信會對信仰宣認的性質與功能。因此,在給與聯會的報告中,把全文錄下作為其中的一部份:
「(1)一些浸信會群體在那些我們確定共同持守的基督教信仰條款上,獲得了一致的意見,要求對我們的浸會信眾提供教導和指引。他們並不是要在新約聖經所啟示有關向神悔改,並相信耶穌基督作為其個人救主的簡單救贖條件之上另加別的東西。
「(2)我們並不把它們看為是完全的信仰條文、含有任何最終的、無誤的特質。不管是在過去或在將來,當在某一時間他們認為是明智和適當的,浸信會信眾是保留著修改他們信仰條文的自由的。
「(3)任何一個浸信會信徒群體,不論其或大或小,都擁有天賦內在的權利,在他們認為適當的時候,為自己撰寫,和向世人出版其信仰的宣告。
「(4)在浸信會的信仰和生活實踐當中,唯有新舊約聖經是獨有的權威。信仰宣告的條文,只不過是作為輔助解釋之用,不能在良知上起任何權威作用。
「(5)它們是宗教認信的條文,從聖經中歸納出來,而不應用作妨礙思想自由、或在生活不同層面中的研究。
「在1925年的聲明中,建議『新罕布什爾信條,修改某些觀點,並根據某些需要增加一些條款』。你們現在的委員會已經承接了這個格式。它是設法在1925年聲明的結構上建造的,並緊記我們這一代所有的『某種需要』。有時候它是毫無改動地重覆聲明中的一些部份。有些時候則改用別的字辭來澄清觀念,或增加一些句子來達到強調的作用。在另一些地方,它會把一些條款合併起來,在文字上作輕微修飾,或努力使某些教義相互關連起來。又在另一些情況,(例如:神與救贖)它試圖把某些散佈在1925年聲明中的真理聯結起來,使它們更為清楚扼要。不論在任何情況下,它並沒有試圖在1925年聲明的基本內容上刪去或增加任何東西。
「浸信會信徒是一群認信一個活潑信仰的群體。這一個信仰是植根並建立於耶穌基督身上的。祂是『昨日、今日、直至永遠』都不改變的。因此,在浸信會當中,耶穌是信仰和生活實踐的唯一權威,祂已經把旨意啟示在聖經裡。
「一個活潑的信仰必須經歷成長,對真理有不斷的了解;它必須按著每一個新世代的需要而被詮釋。在歷代浸信會群體中,不論其大小,都有產生經過他們的信仰的條文,組成了他們信仰上的共識。這類的條文也從來不被看為是完全、無誤的信仰條文,或作為正式的信經,帶有強制性的權威。因此,這一代的美南浸信會也是在歷史的傳承中,刻意及有目的地努力為它的時代和神學氣氛,產生最為我們持守的基督徒信仰的條款。
「浸信會信徒強調人的心靈在神面前是有能力的、宗教信仰是自由的、並且每一位信徒皆為祭司。然而,這種強調不應被解釋為浸信會信徒缺乏某些確定的教義,為他們所相信、珍惜,並為他們過去及現所密切認同。
「這就是這個信仰和信息條款的目的,陳列出某些我們所相信的教導。」
HERSCHEL H. HOBBS,
Oklahoma City, Oklahoma (President of the Southern Baptist Convention)
Chairman
HOWARD M. REAVES, Mobile, Alabama
ED. J. PACKWOOD, Phoenix, Arizona
C. Z. HOLLAND, Jonesboro, Arkansas
W. B. TIMBERLINE, Pomona, California
C. V. KOONS, Washington, District of Columbia
MALCOLM B. KNIGHT, Jacksonville, Florida
DICK H. HALL, JR., Decatur, Georgia,
Secretary
CHARLES R. WALKER, Marion, Illinois
WALTER R. DAVIS, Hammond, Indiana
GARTH PYBAS, Topeka, Kansas
V. C. KRUSCHWITZ, Elizabethtown, Kentucky
LUTHER B. HALL, Farmerville, Louisiana,
ROBERT WOODWARD, Frederick, Maryland
DOUGLAS HUDGINS, Jackson, Mississippi,
Vice-Chairman
PAUL WEBER, JR., Springfield, Missouri
R. A. LONG, Roswell, New Mexico
NANE STARNES, Asheville, North Carolina
C. HOGE HOCKENSMITH, Columbus, Ohio
HUGH R. BUMPAS, Oklahoma City, Oklahoma
DAVID G. ANDERSON, North Charleston, South Carolina
E. WARREN RUST, Cleveland, Tennessee
JAMES H. LANDES, Wichita Falls, Texas
R. P. DOWNEY, Salem, Virgi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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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浸信會聯會1980年年會與會代表們對有關「浸信會的信仰與信息」之議決案:
(65)Longview浸信會的Charles Holland提出下述動議案:「我們相信在神的保守底下,我們已獲得了一項清楚的共同信仰之宣言,於此我們堅信地站立其上,並按此讓我們彼此聯合在合一之中;故此,我在這個1980年的德州浸信會聯會會議上動議繼續記錄在案,作為我們重新的確認,我們充份而完全地依從1963年所接納的『浸信會的信仰與信息』作為我們的唯一及適當的立場。」(參考第80條)
(80)Charles Holland宣讀他的動議案,(參看第65條)。接著有第二和議,並議案被通過接納。
德州浸信會聯會1999年年會與會代表們對有關「浸信會的信仰與信息」之議決案:
休斯頓Memorial Drive浸信會的Bob Newell提出下述動議案:「我動議1999年德州浸信會聯會的代表們確認整份1963議決接納的『浸信會的信仰與信息』,作為我們一致的共同信仰和實踐的宣言,並且德州浸信會聯會將會把它分發到各個與德州浸信會聯會相關的眾教會去,鼓勵以它作為教導之材料,並注意它已被這次聯會週年會議的眾代表所確認。」
Newell的動議案獲投票通過。